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四月一日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四日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一日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十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十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四日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十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二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十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十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十二次修正
前言
中國國民黨,係 總理孫中山先生創立,歷經艱難險阻,領導國民革命,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由興中會、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而中國國民黨,一脈相承,歷久彌新,而奉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宗旨,力行民主憲政之理念,追求國家富強統一之目標,始終如一。願我全黨同志,秉持傳統革命精神,互策互勵,共信共行。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臺灣地區為民有、民治、民享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家。標章為
,本黨中央黨部設於台北市。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臺灣地區為民有、民治、民享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家。標章為
,本黨中央黨部設於台北市。
第二條
本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三民主義之同胞為黨員,恪遵總理
總裁與蔣故主席 經國先生之遺教,融合族群,團結全民,復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反對共產主義,反對分裂國土,並堅定「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信念,共同為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三條
本黨之組織原則,以黨員為黨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眾,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四條
本黨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五條
本黨之黨政運作,依主義制訂政策,以政策決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之決策,經民主程序決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六條
本黨之社會關係,應永遠與民眾在一起,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眾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黨的決策與民眾利益密切結合。
第二章 黨員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年齡滿十六歲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退)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八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有受本黨輔選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黨員依規定繳納黨費,始得行使上述權利。
第九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依規定繳納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十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黨組織系統及權力機關如下:
一、中央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中央委員會。
二、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
三、區級委員會,下設區分部委員會、小組。
本黨除依地區建立各級黨部外,得酌設專業黨部,其組織系統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二條
本黨在海外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黨在大陸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黨為執行重要任務,對各種黨部應統合運用,並視工作需要,得於各級民意機關或民間團體設置黨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四章 總理
第十五條
本黨以創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孫中山先生為總理。
第五章 總裁
第十六條
本黨以繼承 總理領導革命之蔣中正先生為總裁。
第六章 主席
第十七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之三個月前,與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辦理。
本黨置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國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
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新當選主席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之日就職。
主席綜理全黨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及中央常務委員會議當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並於三個月內按第一項規定選舉新主席,補足原任所遺任期。補選之新主席應提名副主席若干人,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缺位而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得提名副主席,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並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選舉辦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辦法另定之。
第七章 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一;青年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十。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一。
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下:
一、解釋黨章。
二、修改黨章。
三、決定政策綱領。
四、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五、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六、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七、通過或追認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八、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九、通過本黨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十、本黨之合併及解散事項。
黨章的解釋於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委員會。
第八章 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一0人、候補委員一0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排名順序遞補。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青年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十。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二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黨。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組織各級黨部並指揮之。
四、培訓並管理黨的幹部。
五、執行黨的紀律。
六、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九人至四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選任常務委員三十二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從中央委員中票選之。
二、指定常務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主席指定本黨籍縣市長五人、青年團總團長及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擔任;中央執政時另由主席指定黨籍政務官五人。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應至少二人,含一名不具現任中央公職人員身份者;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一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常務委員出缺時,依當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中央常務委員出缺時,依當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委員會組織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
本黨設青年團,以在學青年為成員,由選舉產生總團長,其章程及團長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委員會特設廉能委員會,於直轄市、縣(市)委員會特設廉能小組,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中央置評議委員若干人,經 總裁聘任者繼續連任,餘由本黨主席聘請,提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其職權如下:
一、關於黨政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黨黨員之政治言行是否合於本黨主義、政策綱領之監察事項。
三、關於重大紀律案件之監察事項。
四、本黨主席諮商事項。
五、黨務經費之監督事項。
中央評議委員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其決議事項由本黨主席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置主席團主席若干人,主持會議,其人選由本黨主席提出,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九章 直轄市 縣(市)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
二、組織所屬黨部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黨的設計、指導直轄市、縣(市)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督促所屬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決策。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黨主張,貫徹本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