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下列三類:
一、寺院、宮廟、教會。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依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關中國國民黨直接或間接轉投資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或投資事業計有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建華投資、昱華開發、悅昇昌投資、雙園投資、中園建設、豐園建設、啟聖實業、齊魯企業、幸福人壽、裕台企業、裕台開發實業、盛昌投資、帛琉大飯店、日本台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CIH(BVI)、KOPPEL、APH Investment及New Horizon等二十家公司。
詳見 中華民國監察院 政治獻金法